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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“绿卡”只能是一种过渡形式

深圳将于8月1日起实行“赋予打工者市民待遇”的居住证制度,将赋予外来人口平等的“市民待遇”,这比起以往的暂住证制度,无疑向前迈进了一大步。尤其在一些制度安排上,诸如“子女可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”、“可在深圳直接办理赴港商务签证”、“持有10年长期‘居住证’的居民,将被纳入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”,等等,都说明居住证制度会有实质性的“好处”而非一张“空头支票”。

深圳的居住证制度好处显见,但不知为什么,总使我不由得想起美国的“绿卡”。当然,移民美国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之间的事,与居住证制度不是一回事。但是,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,而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,比一比好像又可以比出些“这个”、“那个”来。

按美国移民法的程序,持有合法永久居民身份(即“绿卡”)5年后可以入籍成为美国公民。但现在深圳的居住证制度却似乎没有见到有关成为“长期居住”的移民如何获得深圳户籍的规定。再说,长期居住证的有效期是10年,10年后可再续,又是10年,这给人一个印象,实行了居住证制度之后,“长期居住”的移民是否就只能拥有“绿卡”,而几乎没有可能成为“真正的”拥有深圳户籍的市民了。

 或许可以说,领取了长期居住证实际上就可以与有户籍的深圳市民享有同样的“市民待遇”。然而,如果反过来想一想,既然都能享受同样的“市民待遇”,为什么不直接放开户籍?再往深处想一想,这里面也许还是有不同之处。

现在很多人主张立即废除户籍制度,这种意见可能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。不管在户籍方面能够开放到什么地步,但在大多数中国人向往的大城市或特大城市,用类似绿卡的方式作为过渡是可以理解的,但应该有个期限——譬如美国的5年,香港的7年,已经在这块土地上工作、生活了这么多年,哪怕是10年呢,就应该可以享有“入籍”的资格。国外、境外都可以开这样的“口子”,一国之内又有什么难以逾越的呢?如果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永远融合不到一起,这恐怕是一个不稳定的隐患。